《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解读
2017-01-19 09:15:38   来源:新华社
内容摘要
近日出台的有关生态文明指标考核的一系列办法,只是国家对地方生态考核的总体要求,接下来,各地是否能让生态考核真正“重起来”,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日前,浙江省正式出台《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

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为浙江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全面建立起规范。

《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环境保护厅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办法,八种情形被列入约谈范围:被中央媒体曝光或省级媒体曝光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被环保部、环保厅挂牌督办逾期未能解挂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辖区内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事件或事件处置不到位的;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决策违反环保法规政策规定,或干扰和阻碍环保执法监管工作的;对省级以上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形,需要由省环保厅约谈的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与以往各处室自行组织约谈不同,办法明确规定,由2016年成立的浙江省环保厅环监处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省环保厅相关领导将根据该办法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据悉,约谈可由浙江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媒体参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还将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约谈后,约谈方将形成约谈纪要,印送被约谈方并抄送给邀请参加方,同时,还将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环监处将把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力的,可提出专项督察或专案督察建议。约谈和整改情况还将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内容。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浙江省环保厅就曾多次对总量减排问题突出、行业整治工作落后的市、县进行约谈。针对环保部综合督查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先后约谈了嘉兴市南湖区、舟山市岱山县等5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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