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11-08-04 13:52:00   来源:
内容摘要
工程中心系指主要依托于行业或某一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提升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系指主要依托于行业或某一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同时具有产学研结合、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组建自治区工程中心,旨在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转化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成为开展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培养专业技术队伍、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组建、布局原则,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规章与办法。

3、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4、组织工程中心的检查、监督、考核与评估。

5、组织自治区工程中心的整合与提升。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厅局、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自治区工程中心有关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负责本行业(或本部门)拟建自治区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3、监督、检查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实施与运行情况。

4、向相关部门报送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

5、落实工程中心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及相关条件。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工程中心,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

3、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内蒙古科技咨询评估中心对工程中心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在科技厅的领导下,

1、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工作。

2、制定考核和评估细则。

3、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检查和定期评估。

4、负责统计工作。

5、编制工程中心发展报告。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养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水平领军人才团队。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接受国家和自治区、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凡符合自治区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和高水平的人才团队,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自治区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区内外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2、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和工艺设备。

3、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方式,审批工程中心。

1、申报工程中心的单位填报《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六份,经主管厅局或盟市科技局严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初审和筛选。

2、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批复后,正式启动实施。授予“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立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区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成员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构成,工程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区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工程中心总体布局和建设、提升方案及考核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实行择优支持,加强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在国家及自治区重大专项、科技合作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工程中心承担。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在每年年底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年度考核、现场检查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依据考核和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评估连续两次未达标的工程中心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从自治区级工程中心中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工程中心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根据工程中心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计字[2002]26号)同时废止。